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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9 16:25: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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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至2011年7月7日,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5000元及违约金5475元。
二、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5000元及违约金5475元,其中2011年8月7日前偿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5000元,在2011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5475元。
三、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调解文书第二项时,若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及违约金。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4元由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预交,被告广州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应负担的受理费884元迳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五、本案其余之诉,原、被告双方不再争议。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