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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后公司终止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10-28 13:11:44  浏览次数: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后公司终止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深圳律师网 基本案情】


        高某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高某继续在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的录音资料显示,2014年6月30日,某凝土公司表示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与高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高某仍表示拒绝。2014年7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即以高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混凝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法律顾问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至2014年6月30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混凝土公司应当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而本案中,某混凝土公司至2014年7月1日才以高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判令某混凝土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某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前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至2014年7月1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混凝土公司也未在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以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故某混凝土公司仍应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现已有证据显示在2014年6月30日,某混凝土公司已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与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高某仍表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本案属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某混凝土公司可以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但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二审法院改判某混凝土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官评析】


        本案中,某混凝土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前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但至2014年6月30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混凝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高某拒绝签订,且某混凝土公司也未在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内以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某混凝土公司仍应当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这一问题上,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二审法院与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在处理结果的分歧主要在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录音资料已经显示,在2014年6月30日,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进行协商时,某混凝土公司已经明确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高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高某此时仍表示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某混凝土公司已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高某拒绝签订而导致的。那么,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呢?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就无权再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了。


        但二审法院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仍然有权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自用工之日起或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用工的,即使超过了一个月,只要不满一年,如果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但这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上是有区别的。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但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个月期满之日至终止之日的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同时,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分段原则,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