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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5-10-12 10:33:53  浏览次数: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2年9月5日,求职者方某收到某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员工录用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方某岗位为市场运营总监,合同期三年,请于2012年9月10日至某公司人事处报到。某公司薪资为月薪制,转正后每月月薪32,000元。公司强调薪酬保密原则,薪酬属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职员薪酬。方某在合同期内的各种假期、福利待遇等,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书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2012年9月13日,方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市场运营总监,但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方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年5月22日。同日,方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6,000元;2、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克扣的工资48,000元;3、2013年1月至5月年终奖23,300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方某提出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9月13日至2013年5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后方某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某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法》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中对邀约承诺的规定,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一般就以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为准。但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就一定具有劳动合同的作用呢?深圳法律顾问网

  就本案而言,公司发出的《员工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方某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及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等内容,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亦基本实现劳动合同之功能,双方也按该约定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形式更有据可查,使双方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能全面履行,更有利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本案中,某公司虽无法提供方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员工录用通知书》,可以知晓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如何履行。因此可以认定该《员工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某公司无需支付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