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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被废止

发布时间:2022-11-10 13:14:35  浏览次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

粤发改规〔2022〕1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等文件精神,部分价格管理文件已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经商省有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等11件价格管理文件。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1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2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7〕287号

3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9〕43号

4

关于调整我省地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粤价〔2010〕228号

5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价函〔2010〕319号

6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价〔2011〕143号

7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价〔2012〕187号

8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政府指令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2013〕22号

9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3〕146号

10

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185号

11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