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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3 15:24:04  浏览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30X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飞,男,1994年2月,1 日出生,壮族,公民身份 证号码53XXXX19940201X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 治州广南县人,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因本案于2022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11日被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办案区。
        辩护人鄢某雄,广东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华,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公民身 份证号53XXXX19880716X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 治州广南县人,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因本案于2022年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4月11日被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办案区。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深某检刑诉[20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飞及其辩护人鄢某雄,被告人农某华及其辩护人陆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老板(在逃)指使,帮其运送假烟。老板提供了两部苹果手机、两台运货车辆给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二人通过其提供的手机,使用WhatsApp与老板联系,接收假烟并将其送到指定地点。
        2022年1月3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路615号深 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停车场将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抓获, 现场查获送货收款收据四本、作案手机五部,当场缴获各种品牌 假烟1550条。经鉴定所查获的假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相关标的物在价格证明基准日的估值为人民币16376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 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 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何某飞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 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 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农某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 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飞为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 是受到他人指派帮助他人运输假烟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轻。2、 起诉书中所提到的163760元的假烟还未实际销售出去,应该属于 未遂的状态,应该根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为未遂进行量刑。3、从 整个行为过程看,被告人何某飞和农某华都是受到老板指派所从 事的运输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 从轻处罚。4、被告人何某飞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且何 金飞在此前没有前科,是初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情节。最后,从整个过程看,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所起的作用地位都一样,二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在量刑时应当同等对待,不应当有所区 别,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对何某飞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农某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农某华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 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农某华听从老板的犯罪形态 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农某华听从老板的安排,接受假 烟并将假烟送到老板指定的地点。2022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 农某华与何某飞接收到涉案假烟,并将涉案假烟存放在深圳北方 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停车场。2022年1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 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停车场将被告人农某华与何某飞抓 获,涉案假烟也已全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涉案假烟尚未完成 销售,假烟也未送达、交付购烟的客户。因此,被告人农某华等 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行为尚未完成,即犯罪行为未 实行终了。本案被告人农某华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 照即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农某华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农某华 仅仅接受老板的安排,接受假烟并将假烟送至老板指定的地点, 其并未参与诸如开拓客户、联系客户、收取货款等销售假烟的环 节。因此,被告人农某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农某华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农某华归案后,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四、 被告人农某华是初犯。被告人农某华是初犯,此前无任何违 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由于法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农某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五、被告人农某华被取保候审,遵守办案机关的规定,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其在看守所三个月的时间也深刻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以后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对农某华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 书证
        (1)被告人农某华、何某飞三面照、全国人口库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证实被告人农某华、何某飞的身份情况;二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经历。
        (2)报案材料、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22年1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招商派出所接某某 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局接群众举报,自2021年10月 中旬,有不法分子驾驶一辆白色奇瑞轿车(粤B7YXXX8)向深圳市西丽街道等片区的卷烟零售店配送假烟且数量较大。该线索真实性较高、调查价值较大,线索指向的不法分子系以一台小型厢式货车(粤B85XXX)停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内作为假烟移动仓库,通过上述白色奇瑞轿车(粤B7YXXX)往深圳市某某区等区域运输分销假烟且数额巨大,不法分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招商派出所侦办。2022年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
        (3)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22年1 月3日下午,招商派出所和某某区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在深圳  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区现场查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1550条, 涉案价值16万多元,现场抓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被 告人何某飞、农某华等两人。期间,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没有 反抗及逃跑。公安2022年1月4日9时向被告人农某华、何某飞  宣布拘留。经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22年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对二人执行逮捕。
        (4)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2年1月 3日14时许,现场查获装载假烟的车辆三辆,查获送货收款收据四本、作案手机五部,缴获假烟共1550条。
        (5)1.03假烟案涉案卷烟价格估算清单:证实:深圳市南 山区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1月3日提供的1.03假烟案涉案卷烟价格估算清单上,合计卷烟1550条,共162760元。
        2. 证人傅某桓(系临时某某便利店的老板)证言及辨认笔 录:证实其店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大概2021年6月份左右,有人到其便利店派发烟酒批发的传单,当时其没有理会。直至2021年12月份,因烟草局配送的香烟少,店内没多少香烟卖了,遂其 联系了之前传单上的联系方式。其一共向对方买了两次香烟。第 一次拿了5条红双喜1906,每条100元,第一次将500元付给对 方;第二次是2021年12月21 日,拿了20条红双喜的盒典, 每条60元,付款是2021年12月30日,付了1200元。两次付款 都是现金支付,因对方说要现金。其不知晓香烟的真伪,对方说 这些香烟是逃税漏税的,所以比市面的便宜。两次下单接听人员 不一,第一次是男的,第二次是女的接的电话。送货男子与接听 电话男子应不是同一人,其觉得不像。两次送货的男子是同一个人,晚上开着白色的小轿车来。白色小轿车的车牌其未留意。其没有见过接其电话下单的人,对方信息只知道下单电话及 送货男子电话。送货男子体型比较瘦小,身高大概163cm。通过辨认笔录,其辨认出与其进行交接的送货男子系被告人何某飞。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农某华的供述与辩解
        ①2022年1月3日供述:我因为送烟的事情被带到公安机关,我送的是用来抽的烟。昨天来了五十多小箱,每个小箱有二十五条烟,但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这些烟是2022年1月2日晚上9点多,送我号码56268953 手机的老板打电话给我,说今天晚上有来货,送货的人会联系你的,送货的人在2022年1月2日晚上10点左右打电话给我,我就让送货的人将货送到深圳市沙井共和社康中心附近,2022年1 月3日凌晨两三点钟,对方来了一辆白色的比亚迪小车到了深圳 市沙井共和社康中心附近,我和何某飞见到对方后,就让送货的 人在沙井共和社康中心附近等我们,然后我们开着送货人的比亚 迪小车来到深圳市沙井北方永发工业区内的停车场,将比亚上 的货卸下后装到我停在深圳市沙井北方永发工业区内的停车场内 的车牌为粤B85XXX银灰色的欧诺牌小货车上,然后又将比亚迪小 车开到沙井共和社康中心附近,将车还给送货的人,送货的人走 后,我们就各自回到了住的地方,并将货收到的信息用老板给我 的手机告诉了老板,今天(2022年1月3日)上午9点多钟,老 板用他给我的手机打电话给我,说给我下单让我送货,然后他就 用他给我的手机发了要送货的地方,下午点左右,我和何某飞开 车到深圳市沙井北方永发工业区内的停车场准备送货的时候,被公安机关人员查获并带到了公安机关。
我说的货是指香烟。2022年1月3日凌晨两三点钟来给我们 送货的比亚迪车上的香烟都被我们卸下,装进我们放在深圳市沙 井北方永发工业区内停车场内的粤B85XXX银灰色的欧诺牌小货车货箱内了。我今天开的是一辆车牌为粤B6XXXX的灰色的丰田小汽车, 何某飞开的是一辆粤B7YXXX的白色的奇瑞牌小汽车到深圳市沙井北方永发工业区内停车场的。这部电话也是老板送给我的,号码也是老板给的,送香烟的人只打这部电话,这部电话的号码是1653955XXX1,昨天送香烟 的人电话号码是15626XXX48,158166XXX13。还有其他时间送香 烟的人的电话有2021 年 1 2 月 2 7 日的有13343XXX528,1653XXX3682。给我手机的老板我不认识。2021年10月,我因为没有事干 了,就和何某飞一起去沙井的一个麻将馆玩,在麻将馆有一个男 子告诉我和何某飞,说有一个送香烟的活很赚钱,送一件香烟就  有一百元钱,问我们干不干,因为当时我们也没有什么事干,就 答应了,对方就让我在一天晚上到一个地方去,对方给我一些东 西,当时是2021年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地点是在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的一个地方,具体地址我忘记了,我当天到了 指定地点后,对方是一个戴着帽子的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的男子, 他看到我后,就给了我一个塑料袋给我后就走了,我后来打开塑  料袋发现是两部手机,我收到手机后,就有人打其中的一个白色  的电话给我,然后告诉我怎么去做,我就认为这个人就是老板了, 我开的车还有放烟的小货车都是老板打电话给我让我去拿的,装  烟的小货车是老板打电话告诉我车停在深圳市沙井北方永发工业  区内的停车场内,让我去把拿走,我开的粤B6XXXX的灰色的丰田 小汽车是老板打电话让我到沙井的一个地方等有人会送一万六千  元钱给我,我拿到钱后到龙岗一个公交车站等,有人开了一部粤  B6XXXXX的灰色的丰田小汽车过来后,我将一万六千元钱给了对方后,对方将车交给我后就走了。我不知道何某飞开的粤B7YXXX的白色的奇瑞牌小汽车是怎 么来的。第一次接香烟是2021年11月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日期 我忘记了,我一共接了三次香烟,每次接香烟的方式都和昨天晚 上一样,但每次送香烟的人和车都不一样,打给我的电话也不一 样,每次送香烟的车都是小车,但车牌和是什么牌子的车我都记不住了,送香烟的人我都不认识。每次接到香烟后,我们都是将香烟放在粤B85XXX银灰色的 欧诺牌小货车的货箱内,这部车就等于是我们放香烟的仓库了,每次老板让我们送货后我们都是从这部车的货箱内拿香烟。第一次有十几小箱香烟,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第二次有 也是十几小箱香烟,具体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老板等 我接到香烟后,会发位置让我将香烟送到这个地方,我和何某飞 到了老板发的位置后,会联系老板说到了,老板就会让我或者何 金飞等一下,会有人来找我或者何某飞拿货,每次都是这样。何 金飞也是帮老板送香烟,何某飞是和我干一样活的,接香烟也是 我们两个一起去。何某飞送香烟的地址也是老板给的,老板发了 地址后,我和何某飞就会分别去送货,这样会快一点,老板发了工钱后,我和何某飞是一人一半平分的。我主要是送香烟到深圳市宝安区范围内,何某飞也是在深圳市宝安区范围内送香烟。我没有送香烟到过深圳市某某区,何某飞有没有送香烟到过深圳市某某区我不知道。到目前为止,老板还没有给钱我们。我和何某飞是同一个村子的,是老乡关系。我不知道老板是从什么地方送香烟给我的,我也不知道老板 让我们送的香烟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我的手机里有一些地址位置 和一些单据,这些位置是老板发给我让我送货的位置,在这些位 置上会标注一些数字如5、7等,在老板发给我的记录上也写的有 5、7等数字,并在下面写有一些要送的香烟的数目,我到了标注 5的地点后,就告诉老板我到了,过一会有人来拿香烟,我就会安记录上标注5的下面的内容给对方香烟。在我开的车上缴获了四本收款收据,这些收据内开具的内容 写的是要给对方的香烟名称及数目,比如我到了老板发的数字5 的地点后,我会按老板发的5下面的内容在开好收据,等对方拿 好香烟后,我就会将红色的收据联给对方。有时老板会要求我将白色的这联拍照发给他。每次送货都是老板发个位置给我,我和何某飞都是按老板发 的位置到了后给老板报告说到了位置,老板就让我们等,都是有人找我们拿香烟,但我们不知道这些人是哪个店的人。我不知道我第一次和第二次接到的香烟价值多少钱,也不知 道我昨天晚上接到的香烟价值多少钱。我看到的香烟品牌有红双  喜,利群,云烟等,其他的我不是很清楚。每个品牌有多少箱(条、 包)我都不知道,我们每次接货或者送到老板指定的地方我们都没有去数香烟的数量。
        ②2022年1月19日第三次供述:我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关押在某某区看守所。我之前所说的属实,我认罪。(公安表示聘请有关鉴定机构,对2022年1月3日14时在 宝安区沙井路615号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停车场内扣押 的所有卷烟进行真假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1、根据《广东省 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JYBGZW202200075),送检的全部卷烟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 标且伪劣卷烟。2、根据深圳市某某区烟草专卖局的《涉案烟草专 卖品价格证明》,送检的全部卷烟的证明内容为:根据有关规定, 相关标的物在价格证明基准日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  柒佰陆拾元整(¥1637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现告知农某华,询问其是否清楚?)我清楚。我和何某飞是2021年11月下旬才来的,之前一共送了两次 货,每次送了十几件,我们一共送了二十几件吧。我们是分开送 货的,按照老板给的地址送,我负责送宝安周边,何某飞送宝安 和某某这边。我们送货有记录,那天在现场查到的四本收款收据 送货单就是我和何某飞记录的。老板原来说好给我们100元送一件香烟,但我到现在都没有钱,何某飞收了多少好处费我不清楚。
        (2)被告人何某飞的供述与辩解。
        ①2022年1月3日第一次供述:我和农某华是表兄弟关系。2021年10月份,我和表哥农某华通过打麻将认识一个男子(我 平时称他为胖子)。因为我经常打麻将输钱,也没有固定工作,平 时在工地上打点散工,胖子问要不要介绍一些工作给我们,我们 说好啊。过了一个月,大概是11月中旬的时候,胖子对我和农兴 华说:想工作的话就到宝安区沙井万众百货附近,到时候会有人  跟我们接头,给我们每人一部手机联系。我和农某华按照约定的 时间到了约定的地点,那天有个身高一米七几的男子(身穿黑色 衣服,戴着白色帽子,戴着口罩)把两部金色苹果手机给了我们, 说有事的话会打电话给我们,按照意思做就行了。我们拿了手机 后,对方很久都没有联系我们。2021年12月中旬的时候,老板  通过金色苹果手机联系我们,让我表哥农某华去宝安区松岗把一 辆银色的小型厢式货车(粤B85XXX)开回来用,这部小货车我们 平时很少开, 一般作为假烟移动仓库使用。12月17、18日的时 候,老板联系我们,让我们去接货(香烟),我们驾驶小型厢式货 车(粤B85XXX)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 内,约定时间收货。收到香烟后,我们按照老板给的地址,各自开车去给客户送烟。有一次去到某某区西丽白芒那边,送了半件(25条香烟)给一个客户,我把香烟放在客户的车尾箱就开车离开了。2022年1月2日23时左右,我驾驶小货车(粤B85XXX)到  宝安区沙井街道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内,把小货车停好,我把小货车停车的地点告知对方,我就离开回宿舍等通知。等到凌晨2点左右,老板打电话联系我表哥,说货到了,让我们去取。 我们到了工业区的附近,我负责在工业区门口把风,农某华负责 带人过来卸货,该男子开着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过来,停在小货车  (粤B85XXX)旁边。他们大概把20多件的香烟搬到小货车(粤B85XXX)车内,之后那名男子就开车离开了,我们随即也回住宿睡觉了。1月3日中午12点左右,我和农某华准备去小货车取香烟,打算开车去送货,就被民警抓获,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我跟胖子是打麻将认识的,我平时称他为胖子,其他信息都 不知道。把金色苹果手机给你们的那名男子我只见过一次,就是 给我们手机的那次。那名男子身高一米七几的男子,身穿黑色衣 服,戴着白色帽子,戴着口罩,我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我不 清楚2021年12月中旬以及2022年1月2日,把香烟拉过来给我 们的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两次我都没见过,我都是在外围把风。这两次对方开车拉香烟过来给我们,车牌我没注意看。2021年12月中旬大概16件,每件50条香烟。2022年1月 2 日拉过来的香烟不清楚数量有多少。平时通过金色苹果手机跟 你们联系的人,我称他为老板,我这部金色苹果手机通讯录里面, 备注Nnnnnn的电话号码是+8525625XXX3,备注a的电话号码是  +8526737XX44。这两个都是老板的电话都是香港的号码,平时通过这两个号码联系我们。我的金色苹果手机里看到一个app,名为WhatsApp,这是一个类似微信的聊天软件,可以发信息发图片,也可以语音聊天。粤B85XXX是一辆银色的小型厢式货车,这辆车是老板提供 给我们的,我从松岗开回来的,平时很少开,一般作为假烟移动仓库使用。粤B7YXXX是一辆白色奇瑞小轿车,是我四年前花了三 万八买的二手车,车主不是我,还没有过户到我名下,平时用来 送香烟;粤B6XXXX是一辆银色的丰田小轿车,也是老板提供给我们,农某华去龙岗开回来的,平时主要是农某华用来送香烟使用。我们平时送的是双喜(软)、双喜(硬)、红塔山(硬经典)、 黄金叶(硬金满堂)、白沙(精品二代)、南京(红)、白沙(精品)、 牡丹(软)、双喜(硬金五叶神)、双喜(软蓝红玫王)、利群(新 版)、双喜(硬经典)、双喜(软经典)、云烟(紫)等。这些香烟是什么价格,我不懂,我只负责送,送完就走,不跟客户接触。我们主要是在沙井送香烟给客户,每次都是老板指定地址, 我们再送过去。每送一件(50条香烟),就可以拿到100元的好 处费。我们大概送了13件,好处费平分,各拿了650元左右。我表哥农某华去拿的好处费,拿的是现金。今天我们被抓获的地点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深圳北方永发高 新科技工业园内。现场扣押了多少香烟,我不知道。现场的涉案车内搜查出来一些收款收据不是我的。(公安把收款收据给嫌疑人何某飞看并询问这些收款收据 上面写着A5、A8、A14A11、R28、GLQ8、GL06等等是什么意思)我不清楚。我做这些事情是因为工地的活比较少,快过年了,想赚点外快回家过年。老板说不用怕,就开开车送送货,很简单的,不会有事。那时候我们还不知道送的是香烟,后面送完才知道。
        ②2022年1月19日供述:我因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被关押在某某看守所,我之前所说的属实。我只认运输假 烟的罪。我只知道老板的电话号码,都是香港的号码:+ 8525625XXX3、+852673XXX44,没见过他本人。是我把香烟送到 某某区西丽白芒村的,具体我只是在某某区西丽白芒村里面的停 车场里面。我不了解在西丽白芒村里面跟我接触的买家信息,没 有他的电话号码。我记得我到某某区西丽白芒村送了一次烟, 第二次我是过去取钱的,取了两千多。我大概是2021年12月中 旬把香烟送到某某区西丽白芒村的。我跟白芒村的买家没有直接的联系,老板事前通知我把货送到指定地点,自然有人过来拿货。那次香烟货款,我收了2000多元现金,大约是送货后的一 个星期左右,老板让我去找白芒村的客户收钱,我收了2000多元, 老板说这笔钱用来修车,剩下的给我和农某华当运费。修车大约花了800元,剩下的前我和农某华平分了,每人分有800元左右。我基本只负责送烟,收货款的话我就收过一次,就是收白芒村客户这次。公安机关从现场搜查出来的收款收据,就是送货的记录凭证,我送的就由我来登记,农某华送的话就由他来登记。我和农某华一共送了16件左右,每送1件就有100元。我和农某华一共分了1600元左右,我个人大概分了800元。(公安聘请有关鉴定机构,对2022年1月3日14时在宝安 区沙井路615号深圳北方永发高新科技工业园停车场内扣押的所 有卷烟进行真假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1、根据《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200075),送检的全部卷烟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 标且伪劣卷烟。2、根据深圳市某某区烟草专卖局的《涉案烟草专 卖品价格证明》,送检的全部卷烟的证明内容为:根据有关规定, 相关标的物在价格证明基准日的估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叁仟 柒佰陆拾元整(¥163760),告知嫌疑人何某飞,询问其是否清楚?)我清楚。
        4. 鉴定意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卷烟保管委托书、涉案 卷烟委托保管清单、鉴定聘请书、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 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证实2022 年1月3日现场扣押卷烟共计1550条,招商派出所委托深圳市南 山区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根据  检验报告送检的全部卷烟检验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 烟。根据扣押清单及价格证明,被扣押卷烟有200条云烟(紫)  价格为2万元、350条双喜(软经典)价格为3.85万元、75条双 喜(硬经典)价格为9千元、50条利群(新版)价格为7000元、 50条双喜(软蓝红玫王)价格为6500元、50条双喜(硬金五叶神)价格为6500元、50条牡丹(软)价格为6500元、75条白沙(精品)价格为6375元、125条南京(红)价格为1.5万元、100 条白沙(精品二代)价格为1.1万元、25条黄金叶(硬金满堂) 价格为2625元、125条红塔山(硬经典)价格为10625元、152 条双喜(硬)价格为13680元、123条双喜(软)价格为10455元。以上总计缴获假烟数量为1550条,价格为163760元。
        (2)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农某华 持有的iPhone6S及何某飞持有的iPhone6手机数据:证实农某华 与其老板的聊天记录中,农某华发给老板的图片中有送货记录, 内有烟名、数量等。何某飞与其老板的聊天记录中,何某飞疑似 与部分下家有沟通,疑似与供货商有联系。同时通过聊天记录可知,其可能有过获利并向老板讨要过。
        5.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具体位置为宝安区沙井街道深圳北 方永发高新技术科技园停车场。涉案车辆的车牌号码为粤B85XXX,涉案假烟在该车辆的后备箱中。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被告人农某华、何某飞提供的收款收据:证实2021年11 月至2022年1月间,农某华、何某飞2人共往星悦购物广场、 华城连锁超市等多处售卖不同品牌的假冒香烟若干。收据内未备  注每次送货金额。
        (2)被告人农某华、何某飞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农兴华、何某飞与其老板的WhatsApp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如何送货、对接、送货单及送货地址、下家的联系方式。
        (3)被告人何某飞提供的电话号码截图:证实其供述所称的“老板的电话号码”。
        (4)现场监控视频,摘自视频数据,
        ①白芒北24号朝西机枪的摄影画面显示:黑色衣服男子A 在黑色车辆附近踱步等待,涉案车辆粤B7Y2V8(白色)于视频时 间7分20秒出现在画面中,黑色衣服男子B出现在后备箱位置, 二人打开两车后备箱,由黑色衣服男子B将三个大箱子搬入黑色车辆后备箱,并于视频时间8分45秒驾车离开。
        ②白芒北24号门禁监控的摄影画面显示:白色车辆驶入画 面,黑色衣服男子明显能够看出是在等在白色车辆的车主。等白 色车辆停好后,黑色衣服男子将黑色车辆粤NDJ903后备箱打开,
由另一黑色衣服男子将一个大箱子搬放进该车后备箱。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与“老板”(在逃)基于共同的犯罪 故意,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 罪。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接受“老板”指派,负责接收假烟并 将假烟运送至指定地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飞、农某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尚未 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3760元,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 予以考虑。深圳某某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综合考虑两被告 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2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23 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
缴纳,上缴国库。)
        二、 被告人农某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2年6月20日起执行至2022 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