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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13 14:36:07  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富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XXXX19780215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律师_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法律顾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某及其辩护人陆慧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富某、焦某佳(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奥斯某某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汽车美容、洗车服务,共聘用员工100余人,富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7年3月,公司陆续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17年4月10日、4月19日奥斯某某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分两次收到贾某投资款共300万元,同年4月10日、11日公司分三笔以备用金的名义转给焦某佳3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支付货款、租金、还款、工资等。2017年5月,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2017年6月,富某向员工谎称要去江苏省无锡市开展业务,借机逃离深圳,之后彻底失联。与此同时,公司因拖欠场地租金被房东清场,被迫结束营业。因为无法获得劳动报酬,邓某华、崔某鹤等51名员工陆续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9、12月,该委陆续做出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邓某华、崔某鹤等51名员工工资合计1210235元(人民币,下同)经济补偿合计261293.1元。2017年11月,邓某华等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欠薪垫付,该局以现场公告、登报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公司到该局协助处理拖欠员工工资,但均无法联系上富某、焦某佳。之后该局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人事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前支付邓某华等27人劳动报酬合计587573元,但公司至今没有支付。2017年12月,该局为邓某华等20人垫付工资合计248035元。2018年3月,崔某鹤等人向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欠薪垫付,该局以现场公告、登报公告、电话、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公司到该局协助处理拖欠员工工资,但均无法联系上富某、焦某佳。之后该局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人事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前支付崔某鹤等24人劳动报酬合计622662元,但公司至今没有支付。2018年4月,该局为崔某鹤等21人垫付工资合计87028元。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无锡市将富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富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员工领取垫付欠薪部分追偿权转让证明书,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移送档案资料,奥斯某某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随行付开户及交易资料(电子版)、情况说明,焦某佳平安、光大、建设、招商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无锡奥斯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电子版)、中国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电子版)、提取笔录,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姚艳芳提交的奥斯某某应收明细表、服务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两份,焦某佳婚姻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证人焦某佳、姚艳芳、肖翠的证言,被害人邓某华、门宏丽、许佩珊的陈述,被告人富某的供述,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等业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富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特别巨大,且国家为此垫付员工工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当庭建议判处富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深圳律师_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离婚律师深圳法律顾问提出:1.富某实际经营的公司是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拖欠员工的工资,富某在公司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自己想办法筹集了资金,发放了公司员工的部分工资;2.富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并非是有能力支付员工的工资而拒绝支付,而是确实没有支付能力;3.富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21023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富某的逃匿行为致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代其垫付工人工资合计335063元,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富某到案后未能积极筹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偿还工人工资,上述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