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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罗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08 17:04:49  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山,男,汉族,198X年X月2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罗某某母亲),女,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某山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X民初3XXX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某山的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罗某山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抚养费 20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并于2020年起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另行支付原告抚养费5万元,相应费用均支付至原告罗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于本判决生效前尚拖欠的抚养费,被告罗某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及撤销第二项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罗某某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维持。

  罗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8 年罗某山与谢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2.判令罗某山支付拖欠协议约定的2019年抚养费10万元;3.判令罗某山支付协议约定的2013年至2017年间抚养费差额补偿款50万元;4.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费用由罗 海山承担。庭审中,罗某某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罗某山支付拖欠的2019年抚养费80800元。经庭后询问,罗某某明确诉讼请求第2项支付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8月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原审法院判决:一、罗某山应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罗某某抚养费2000元,并于2020年起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另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相应费用均支付至罗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于判决生效前尚拖欠的抚养费,罗某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罗某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某支付拖欠的2018年度抚养费9600元、2019年度抚养费4800元;三、驳回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罗某某已预交),由罗某山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每年增加5万元的抚养费是否合理。

  罗某山上诉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罗某山在每月20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万元,前提条件是谢某某应积极配合罗某山父母行使探视权。对此,本院认为罗某山具备每年另外支付5万元的抚养能力及条件,谢某某为单亲妈妈且罗某某在深圳生活学习费用亦日渐提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罗某某的教育及生活费用。另外,罗某山父母的探视权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应该与抚养费互为条件,故原审判决合情合理,应予以维持。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罗某山现在美国工作生活,客观上不能像寻常父亲一样行使探视权,而罗某山父母在老家,希望与孙女维系感情亦合情合理,谢某某应从血缘亲情、尊老爱幼的家庭伦理角度予以理解,尽力配合。相应地,罗某山亦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互相理解才能为罗某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综上,上诉人罗某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罗某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