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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离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9 13:25:13  浏览次数: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
        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后,均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尚未审结;男方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男方其后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在深圳市的房产。

        女方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离婚诉讼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受理,深圳法院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离婚事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诉讼,且尚未审理终结,男方其后提起本案诉讼或使双方的争议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为避免双方日后产生更多争议,本案适宜先行驳回男方的起诉,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双方的离婚事宜处理完毕后,如依照内地法律仍有未处理事宜的,双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男方提起上诉,认为福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受理本案并实体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离婚纠纷的同一争议在中国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时,产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根据司法主权原则,中国内地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据此,男方提起的本案离婚诉讼,福田法院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