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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醉驾律师,福田醉酒驾驶怎样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10:55:12  浏览次数:

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

醉驾如何处罚?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侯X聪酒后驾驶粤B56P4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牌坊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侯X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侯X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X聪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X聪的身份资料、涉案车辆登记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侯X聪的供述和辩解;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聪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X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X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